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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阳区法院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
zt169.com  发布:2008-8-15 11:08:34  来自:昭通新闻网  浏览:

昭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。图为昭阳区法院院长周映枢(前排左二)、副院长唐丽(前排左一)、副院长祁克彬(前排右二)、副院长周庆(前排右一)接受记者采访。

    本报讯(记者李荣维 通讯员王泉)8月13日上午,在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发生一起刑事案件。徐某用生活用弹簧跳刀刺杀其前女友段某及段某的妹妹,致段某的妹妹死亡、段某重伤。
  下午,昭阳区法院召开由云南法制报社、春城晚报社、都市时报社、昭通日报社、昭通新闻网、云南信息报社等媒体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。及时通报事情真相,保障公民知情权。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:
  当日上午,昭阳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徐某和申请执行人李某(未成年人,小学生)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段某(李某母亲)等到法院,就李某诉徐某抚养费一案解决执行问题。执行法官正在耐心的做工作的时候,情绪激动的徐某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弹簧跳刀,向段某乱刺。事发突然,当时在场的段某的妹妹见状,慌忙上去阻挡,也被徐某刺倒在血泊中……
  执行法官迅速出击,制服了徐某。同时向120呼救。
  遗憾的是,段某的妹妹因伤势过重,抢救无效死在120的急救车上。段某目前还在医院抢救中。
  记者获悉——
  1996年,已有婚配的徐某(男)与段某(女)认识,1997年7月30日,两人非婚生育了女儿李某。之后,徐某不承认李某是自己的亲生女儿,拒绝承担抚养责任。
  10多年来,李某一直随其母亲段某生活,因段某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,抚养孩子倍感困难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父亲徐某支付抚养费。
  经亲子鉴定,2007年10月17日经昭阳区人民法院“(2007)昭阳民初字第511号判决书”判决确认徐某与李某之间是亲生父女关系。并判决徐某每月支付给李某400元抚养费,从2008年1月1日起至18周岁止。
 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请求判决由自己抚养李某,驳回支付抚养费的判决。
 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徐某主张自己抚养李某,但是未在诉讼中提起反诉,故该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。原审判决徐某每月支付给李某400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该予以维持。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份判决为终审判决,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,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,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,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  就是因为该案抚养费的执行问题,徐某居然举刀刺死小姨妹,刺伤前女友。
  据悉,徐某目前已经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段某的妹妹的遗体已被送火化场太平间安置,等待公安机关的尸检。段某还在医院抢救中。
  昭阳区法院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已经稳步开展各项工作。抢救组、善后组、安抚组、机关保卫组、公安刑侦等正井然有序的开展相关工作。

(编辑: 李荣维 /昭通新闻网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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